反保險欺詐宣傳專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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樹立風險意識 遠離保險欺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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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欺詐案例高某具有10余年保險營銷員從業經歷,杜某具有10余年臨床執業醫師經驗,二人為夫妻關系。2016年初,杜某發現自己有甲狀腺結節,利用醫院熟人關系確診罹患甲狀腺癌,沒有留下任何就診和住院記錄。夫妻二人經商議,決定借此機會騙取重大疾病保險金。杜某于2016年1月至10月期間,在當地多家壽險公司集中投保近800萬元重疾險。半年后,杜某在醫院手術切除甲狀腺惡性腫瘤,隨即向各家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。案發后,各家保險公司均解除了與杜某的保險合同,公安機關對杜某和高某采取了強制措施,目前正在取保候審中。杜某和高某失去的將不僅是錢財,還有人身自由。什么是保險欺詐?保險欺詐,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險合同謀取不法利益的行為,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,騙取保險金;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,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,騙取保險金;故意造成保險事故,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。實施保險欺詐可能面臨哪些責任?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,如果您進行了保險欺詐活動,您可能會面臨承擔:【刑事責任】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,將會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。保險事故的鑒定人、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,為他人詐騙提供條款件的,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(詳見《刑法》第198條)。【行政責任】進行保險詐騙活動,尚不構成犯罪的,將會受到15 日以下拘留、5000 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;保險事故的鑒定人、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,為他人詐騙提供條款件的,也會受到相應行政處罰(詳見全國人大常委會《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》第16、21 條)。【民事責任】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如實告知義務,或者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,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;以偽造、變造的有關證明、資料或者其他證據,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,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(詳見《保險法》第16、27 條)。請您與我們一同杜絕以下騙取保險金的行為:1.故意虛構保險標的;2.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;3.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;4.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;5.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、傷殘或者疾病的。在此特提醒您:抵制保險欺詐自覺遠離犯罪保險欺詐舉報投訴方式:L&C.HQ@generalichina.com全國客服熱線及咨詢投訴電話:9561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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